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農(nóng)村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。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,六月新絲上市,繳納夏稅時收錢,故稱。
《資治通鑒·后晉高祖天福七年》:“先是 河 南、北諸州官自賣海鹽,歲收緡錢十七萬;又散蠶鹽斂民錢。” 胡三省 注:“蠶鹽所以裛繭。 唐 天成 二年,敕:每年二月內(nèi)一度俵散蠶鹽,依夏稅限納錢。” 宋
陸游 《村興》詩:“園丁上牛米,村婢博蠶鹽。”
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太祖建隆二年》:“官鹽闌入禁地貿(mào)易至十斤,煮鹻至三斤者,乃坐死。民所受蠶鹽入城市,三十斤以上者,奏裁?!?/div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