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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夫田
(1).古代有計(jì)口受田制度。一夫所受之田,謂之夫田。后漢書·仲長統(tǒng)傳:“限夫田以斷并兼,定五刑以救死亡。”
(2).指計(jì)口受田制度。 清 曹寅 《東皋草堂記》:“國家奠畿輔之重,鑒前 明 府衛(wèi)之弊,因 盛京 夫田之制,得寓兵於農(nóng)之法?!?/div>
《漢語大詞典》:田方
宋神宗 熙寧 五年頒行方田制;以東西南北各千步,當(dāng)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,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稅。田方,一方之田。宋史·食貨志上二:“凡田方之角,立土為埄,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。有方帳,有莊帳,有甲帖,有戶帖;其分煙析產(chǎn)、典賣割移,官給契,縣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?!眳⒁姟?方田法 ”。
《漢語大詞典》:方田法
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。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,根據(jù)土質(zhì)肥瘠分等定稅。宋史·食貨志上二:“ 神宗 患田賦不均, 熙寧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……以東西南北各千步,當(dāng)四十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;歲九月,縣委令、佐分地計(jì)量,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,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;方量畢,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,以定稅則?!?/div>
《分類字錦》:還地(還地)
唐書食貨志:初,永徽中,禁買賣世業(yè)口分田。其后豪富兼并,貧者失業(yè),于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。
分類:田制
《國語辭典》:丘井  拼音:qiū jǐng
1.古代劃分田地的單位。一丘分為十六井,一井面積九百畝?!豆茏?。小匡》:「陵陸丘井田疇均,則民不惑?!埂端问贰>砣艘?。范如圭傳》:「畫為丘井,仿古助法,別為科條。」
2.鄉(xiāng)野、田園?!段簳>砹?。列傳。張彝》:「使魏代所采之詩,不堙于丘井,臣之愿也。」《舊唐書。卷一九。懿宗本紀(jì)》:「編氓失業(yè),丘井無人,桑柘枌榆,鞠為茂草?!?br />3.乾枯的井。佛家常用以比喻年老而不堪勞動(dòng)之身。南朝梁。沈約千僧會(huì)愿文〉:「丘井易淪,終漂沉于苦岸?!顾?。蘇軾送參寥師〉詩:「頗怪浮屠人,視身如丘井?!?/div>
《分類字錦》:隔縣(隔縣)
文獻(xiàn)通考:唐制,諸給口分田,務(wù)從便近,不得隔越。若州縣改易,及他境犬牙相接者,聽依舊受。其城居之人,本縣無田,聽隔縣受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十害
宋史食貨志:紹興十二年,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(jīng)界不正十害。上謂宰執(zhí)曰:椿年之論,頗有條理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稅簿(稅簿)
宋史食貨志:紹興十三年,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,稅簿不謹(jǐn)書者罪官吏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越畔
杜氏通典:后魏孝文太和九年,詔均給天下人田,一人之分,正從正,倍從倍,不得隔越他畔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墻桑(墻桑)
孟子:五畝之宅,樹墻下以桑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神腴
舊唐書韋景駿傳:神龍中,累轉(zhuǎn)肥鄉(xiāng)縣令。縣北界漳水,連年泛溢,舊堤迫近水漕,雖脩筑不息,而漂流相繼。景駿審其地勢,拓南數(shù)里,因高筑堤,瀑水至堤南以無患。水去而堤北,稱為神腴田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回給(回給)
冊府元龜唐田制:其除名者,依口分例給,自外及有賜田者并追。若當(dāng)家之內(nèi)有官爵及少口分應(yīng)受者,并敢回給,有剩追收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立峰
見上注。
分類:田制
《分類字錦》:識(shí)石(識(shí)石)
宋史食貨志:寶祐元年,史館??秉S國面對。圍田自淳熙十一年,識(shí)石者當(dāng)存之,復(fù)圍者合權(quán)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。其租或歸總所,或隸安邊所,或分隸諸郡。
分類:田制
《漢語大詞典》:露田
北魏 田制,有露田、桑田、麻田之別。種谷物之田謂之“露田”。魏書·食貨志:“諸男夫十五以上,受露田四十畝?!?章炳麟 《訄書·定版籍》:“今之大法,自池、井、海、堧有鹽而外,露田稻冣長,黍稷粱麥各有品也。居宅與樹蓺之地次之。” 李大釗 《土地與農(nóng)民》一:“﹝ 北魏 孝文帝 均田法﹞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為露田與桑田二類……露田,即種谷的田?!?/div>
分類:田制桑田
《分類字錦》:制素(制素)
文獻(xiàn)通考:周顯德五年。賜諸道均田詔。先是上因覽元稹長慶集。見在同州所上均田表。因令制素成圖。直考其事。以便觀覽。編賜諸道。議均定民租。至是乃詔行之。
分類:田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