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.舊時皇帝退位為太上皇,嗣皇帝仍須稟承訓示處理大政,或皇太后垂簾聽政,皆謂之“訓政”。 清
朱圭 《〈御制毓慶宮記〉恭跋》:“丙辰元日,重光重輪,授璽於我皇上,以 毓慶宮 為重華之協(xié),訓政、聽政者三年,所謂繼德者如是之久而化成也?!?清
黃遵憲 《感事》詩:“授受元辰紀上儀, 帝堯 訓政典留貽?!?何剛德
《春明夢錄》卷下:“ 孝欽太后 重出訓政,引見遲至黎明,則微露倦勤意矣。”
(2).指 孫中山 提出的建立“民國”程序的第二階段。他把建立“民國”的程序分為軍政、訓政、憲政三個時期。主張在訓政階段施行約法,由政府派出經過訓練、考試合格的人員,到各縣籌備地方自治,并對人民進行使用民權和承擔義務的訓練。凡一省之內全部的縣已實行自治,就可結束訓政,開始憲政階段。